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部分药品续约结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年12月29日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保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印发的《河南省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豫医保办〔2020〕40号)有关要求,按照相关采购文件规定,为确保第三、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重庆联盟短缺药集中带量采购、河南省中部片区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续约结果的顺利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药品范围

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采购周期3年的中选品种,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采购周期2年及以上的中选品种,重庆联盟短缺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河南省中部片区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续约品种(见附件)。

(二)执行机构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豫军队医疗机构、已填报需求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均应参加,鼓励其它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参加集中采购的各级各类医药机构以下简称“医药机构”)

二、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一)约定采购量

续约品种约定采购量根据各医药机构自主申报情况确定。

(二)采购周期

续约品种本次执行的采购年度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工作安排

(一)约定采购量分解

2022年12月23日前,各级医保部门将续约药品约定采购量逐级下达,并分解到所属医药机构。

(二)配送关系维护和合同签订

2022年12月30日前,续约药品医用耗材中选企业自主确定配送企业,并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建立配送关系。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通过河南省医药采购平台签订三方电子交易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配送关系建立后,原则上在采购周期内不能变更。

(三)价格调整和医药机构采购

1.根据相关采购文件要求,本次续约品种价格保持现有标准不变,

2.各级医保部门督促辖区内医药机构按规定进行采购供应,确保我省群众能够及时购买到中选药品。

四、相关要求

(一)做好系统准备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2月24日前要做好续约产品的信息维护、配送关系建立和三方购销合同签订准备工作,确保我省医疗机构能够及时采购。

(二)确保及时结算货款

医药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协议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严禁以承兑等形式变相拖延货款支付行为。各级医保部门参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医保基金预付制度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60号)有关要求,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中选药品医用耗材货款结算的监督,对医药机构不按时回款的,采取约谈、限期整改、暂停或终止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方式予以惩戒。

(三)其他政策及保障措施

续约及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等政策措施,仍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53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医保办〔2020〕40号)、《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豫卫药政函〔2019〕6号)、《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加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中选药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豫药监综药流〔2019〕3号)等各项配套措施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附件:续约产品供应清单

2022年12月22日

普通附件:
续约产品供应清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