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2020年05月29日 盐城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南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良性运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9〕79号)关于“基金收不抵支可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调整医保政策”精神,结合基金运行情况,现就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院起付线和市内住院报销比例

(一)起付线

在镇(街道)医疗机构的为200元/次;在一级医疗机构的为500元/次,在二级医疗机构或参保地三级县级医疗机构的为700元/次,在三级医疗机构的为1000元/次。由基层首诊向上级转诊的,仅需负担起付线的差额费用;由上级向基层转诊的,不再负担基层的起付线。转市外的为1200元/次。

(二)报销比例

在镇(街道)医疗机构的报销90%;在一级医疗机构的报销80%,在二级医疗机构或参保地三级县级医疗机构的报销70%,在三级医疗机构的报销55%。

二、调整特殊医用材料支付办法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发生诊疗服务项目为甲、乙类的,所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个人先自付,200元(含)以内的,个人不先自付;200元-1万元(含),个人先自付30%;1-3万元(含),个人先自付40%;3万元以上,个人先自付5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年度纳入报销的最高限额为5万元。个人先自付部分的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三、明确职工医保转城乡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不超过6个月的,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的,自缴费当月起,3个月后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29日

普通附件: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