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
2019年12月03日 菏泽市医疗保障局(来源网址失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原则:

(一)两项保险筹资和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两项保险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

(三)两项保险基金应当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基金共济、合并运行。

第四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全市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经办。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

第五条 财政负担的两项保险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医疗保障、税务部门科学编制两项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六条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进行参保登记。

第七条 医疗保险关系、生育保险关系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合并实施时,原则上生育保险随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第八条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同步转续生育保险关系。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条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统一按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新的缴费基数。

第十一条 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第十二条  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的,其欠缴的两项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清偿。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缴纳两项保险费,有条件的可以预缴当季度或当年度的两项保险费;新参保单位首次缴费时,应当先缴纳1个月的两项保险费作为启动资金。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收入不再单列,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第四章 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支付,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十七条 职工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我市规定的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按国家、省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执行医疗费用免责期政策。

第二十条 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满1年后,由医疗保险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统一两项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医疗服务协议内容和指标,充分利用协议管理,推进医疗保障智能监控系统建设,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督,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第二十二条 生育医疗费用执行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第二十三条 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并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平台。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医疗经保险办机构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推动经办服务水平提质增效。

第二十五条 两项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完善统计信息系统和生育保险监测指标,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保障基金安全运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生育保险政策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