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两批国家集采和省级头孢氨苄集采中选药品续签工作的通知
2022年04月25日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各区(县)分局,市直各医疗机构、汕大医学院附属各医院: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两批次国家和省级集采中选药品续签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2〕116号),为做好第二批国家集采、第四批国家集采及省级头孢氨苄集采相关中选药品续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已填报第二批、第四批国家集采和省级头孢氨苄集采相关续签中选药品采购需求量的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和自愿参加填报的医保定点民营医院、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品种范围。第二批国家集采3年采购期的11个中选品种;第四批国家集采2-3年采购期的22个中选品种;省级集采头孢氨苄的2个中选品种(见省局附件1)。

(三)约定采购量。为医疗机构在省平台已填报的上述三类集采相关中选药品的采购需求量(见省局附件2)。

二、实施时间

第二批国家集采3年采购期的11个中选品种第三采购年续签实施时间自2022年4月27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第四批国家集采2-3年采购期的22个中选品种第二采购年的实施时间自2022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省级头孢氨苄集采的2个中选品种,第二采购年实施时间自2022年4月27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分局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及时将本次续签中选药品的约定采购量分解至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并组织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做好续签中选药品的合同续签工作。相关自愿参加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约定采购量由供需双方协商供应。

(二)医疗机构应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协议期内优先使用本次续签中选产品。根据带量购销合同约定,在协议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在采购协议期内,原则上采购中选品种使用量不低于非中选品种采购量。医疗机构要根据《关于强化国家(省)组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执行情况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按时报送本单位集采执行情况。

(三)自愿参加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约定采购量由供需双方协商供应。

(四)本次续签中选药品医保基金预付工作按汕医保〔2021〕159号文执行。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两批国家和省级集采中选药品续签工作的通知.pdf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22日

普通附件: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两批国家和省级集采中选药品续签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