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年08月07日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体系建设,统筹政策联动,综合提高药品供应保障水平,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效。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贵州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省卫生健康委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 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0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9〕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药政函〔2019〕80号)、《贵州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卫健发〔2019〕3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黔卫健函〔2019〕10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有效做法和模式,形成可总结推广的经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紧紧围绕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新政策在我省全面落地,整体推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取得实效,发挥综合试点示范引领作用,形成可复制经验后在全省总结推广,强化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的协同推进和探索创新,巩固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更高水平满足临床基本用药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同步推进。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顶层设计,重点围绕保障国家基本药物供应、促进优先合理使用等目标,同步实施基本药物采购、使用、报销、评价等政策措施。

(二)坚持省级统筹、试点先行。省级负责统一确定整体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的主要内容,市级负责遴选、指导一个有条件的县(市、区、特区)开展试点,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市级在分配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时要向试点地区适当倾斜。

(三)坚持政策联动、鼓励创新。协同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将基本药物制度与分级诊疗、慢性病健康管理等紧密融合,探索建立基本药物优先使用激励机制,扩大整体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效。

三、任务内容

综合试点任务内容主要包括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实施药品临床使用监测、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加强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应对、降低慢性病患者用药负担、基层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七个方面(具体内容详见附件),试点地区结合实际情况至少选择六项综合试点内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同时试点七项内容。

四、实施步骤

(一)综合试点推进阶段(2020年下半年—2021年上半年)。各市(州)结合各地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和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等情况,按照改革积极性高、经济基础好、创新意识强的原则,至少推荐1个县(市、区)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省级综合试点。各试点地区2020年8月15日前制定印发试点工作方案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并按照综合试点任务要求启动推进试点工作。

(二)总结经验成效阶段(2021年第三季度)。组织制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省级综合试点成效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发挥第三方评估作用,对各试点地区工作成效进行总结评估,强化结果运用,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及时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

(三)全面推广实施阶段(2021年第四季度起)。将试点地区可复制的经验模式在全省进行宣传推广,整体推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新政策在我省全面落地并取得积极成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工作是持续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切实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综合试点工作任务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加强药品采购履约管理,建立药品价格和企业信用评价制度,落实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最大程度降低慢性病患者用药负担。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相关补助资金,并强化资金监管。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试点工作任务要求督导中医医院等中医类医疗机构开展试点工作。

(二)加强指导评估。各市(州)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县(市、区)的工作指导和政策解读,帮助协调相关部门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建立健全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督导评估制度,及时通报试点地区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探索发挥第三方评估作用,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及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三)加强宣传引导。试点地区要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引导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主动参与综合试点工作,提高老百姓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各地要善于发现试点地区先进典型和经验,及时总结推广,进一步提高区域内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水平。

附件:1.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试点内容

2.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试点内容

3.实施药品临床使用监测试点内容

4.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试点内容

5.加强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应对试点内容

6.降低慢性病患者用药负担试点内容

7.基层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试点内容

8.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县(市、区)名单

附件1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试点内容

一、试点目标

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激励约束机制,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主动提高配备使用比例,逐步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公立医院、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分别不低于90%、80%、60%,突出国家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

二、主要内容

(一)试点地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黔卫健函〔2019〕108号)规定的基础上,突破省级规定比例要求,达到三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占医疗机构药品总品种数比例分别不低于40%、35%、30%,二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分别不低于55%、45%、4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75%;三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基本药物销售金额占医疗机构药品销售总金额比例分别不低于35%、30%、25%,二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分别不低于45%、35%、3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65%,并逐步提高。

(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制度,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并纳入考核范围。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应对基本药物进行明显标注,优先纳入采购目录和计划,提示医生优先使用。医务人员在疾病诊治过程中应首选国家基本药物,将国家基本药物门诊患者使用处方占比、住院患者使用率等作为处方点评的重点内容进行国家基本药物专项处方点评,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基本药物的予以通报。加强对医师、药师和管理人员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培训,提高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平。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等级评审指标和绩效考核范围,并将考核结果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公立医院改革补助资金拨付挂钩。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纳入科室与医务人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个人薪酬绩效挂钩。对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比例高于试点目标规定的,按照使用比例增长幅度,确定不同层级的基本药物补助标准,激发各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的积极性。

(四)全面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大力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疗保障部门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提高公立医疗机构成本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合理诊疗、合理用药。

附件2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试点内容

一、试点目标

县域医共体建成责、权、利清晰的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实现医共体内药品供应保障一体化,满足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的临床用药需求,推进药学人员参与指导慢性病健康管理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升药学服务能力,助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药事管理。医共体牵头单位建立由各成员单位参与的统一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医共体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同时,健全相应工作制度,形成医共体内各成员单位职责清晰、协调一致、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医共体内医疗卫生机构总药师制度。

(二)统一使用目录。根据区域内临床诊疗服务需求,按照循证证据充足、剂型规格规范、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和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能够满足上下级用药衔接的原则,遴选、制定、优化医共体内各医疗卫生机构统一使用的目录(具体到通用名、剂型、规格)。注重遴选急(抢)救药、妇儿专科用药、肿瘤治疗药、慢性病常用药,并推动在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诊疗方面统一使用同商品名的药品。

(三)统一集中采购。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作用,在遵循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总体政策框架下,推进医共体内药品供应保障一体化,切实降低药品价格。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药品,实行阳光操作,杜绝网下采购。

(四)统一配送结算。以县(市、区)或县域医共体为单位与供货企业统一签订购销合同,承担医共体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储备、调剂等供应保障工作。建立切合实际、保障供应、价格稳定的配送关系。认真履行购销合同约定的回款责任,按时统一向供货企业结算支付药品货款。鼓励由牵头医疗卫生机构或结算管理机构代为结算统一采购配送的药品货款。

(五)统一药学服务。以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为重点,加大首选国家基本药物、慢性病用药管理、上下级用药衔接培训力度,建立统一的药学服务标准或药事质量控制标准,实现处方点评、前置审核、临床药师签约服务等药事管理工作一体化。牵头医院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下级医疗机构用药指导和帮扶,开展处方集中点评、交叉点评,逐步实现药品供应和药学服务同质化。

附件3实施药品临床使用监测试点内容

一、试点目标

健全药品临床配备使用监测网络,完善药品使用信息采集、统计分析、信息共享等功能,为加强药事管理、完善药物政策提供支撑。实现县域内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监测网络全覆盖,医疗机构的院内药品编码与国家YPID编码有效衔接。

二、主要内容

(一)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和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以及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药品使用监测系统实现信息数据报送和汇总分析,在国家、省两级药品使用监测平台和国家、省、市、县四级监测体系基础上,健全完善覆盖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监测网络。

(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监测标准要求,规范药品YPID编码,实现院内药品编码与国家YPID编码有效衔接,推进药品管理信息化、标准化。定期报告本机构的药品配备品种、生产企业、使用数量、采购价格、销售金额、供应配送等信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分析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和原研药、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和非中选品种类别结构、价格变动、支付报销等情况,并形成监测报告。

(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药品使用监测管理,强化监测结果运用,建立用药监管情况定期通报机制,分析评估重点监控目录药品和金额居前、用量异常增长的药品使用情况,根据监测情况督促整改在药品采购使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推动监测信息在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间的共享共用,提升药政管理领域决策工作的科学性。

附件4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试点内容

一、试点目标

以药品治疗疾病的本质属性为核心,以国家基本药物和儿童、重大慢性病患者等特殊人群用药为重点,以药品临床实际价值为导向,以监测数据为分析评价基础,建立综合性评价工作规范,科学、准确、客观地指导综合评价实施及结果转化,优化医药卫生资源配置,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试点阶段以县为单位完成不少于2个基本药物的临床综合评价工作,形成有质量的评价结果。

二、主要内容

(一)整合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和优质药学服务资源,依托综合实力强的医疗机构,因地制宜编制评价工作方案,利用药品临床使用监测数据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等,开展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优先考虑疾病负担重、用药需求大、社会关注高、费用占比高、产业驱动力强、诊疗服务体系影响大、争议性强的药物,特别是新特药、儿童药、应急和短缺药、孤儿药等。

(二)临床综合评价主要围绕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创新性、适宜性、可及性等进行定性定量整合分析,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区域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遴选、采购、使用管理等各个方面,作为制定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优化用药结构、提高安全合理用药水平、提供药学服务、控制不合理药品费用支出等的重要依据。

附件5加强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应对试点内容

一、试点目标

健全完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科学应对机制,实现短缺药品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最大限度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二、主要内容

(一)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健全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部门会商联动机制,加强协同应对,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药品短缺问题进行分析和处置,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短缺药品分级应对机制的通知》(黔卫健函〔2019〕179号)要求,系统应对药品短缺问题。医共体牵头医院按照《医疗机构短缺药品分类分级与替代使用技术指南》有关要求,通过调剂、替换、统一配送等措施做好医共体内药品保障供应工作。

(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规范执行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制度,确定专人担任短缺药品信息联络员,按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短缺药品管理指南(2018 年版)》《医疗机构短缺药品分类分级与替代使用技术指南》要求,制定院内短缺药品管理规范,开展短缺药品分类分级评估和替代药品遴选,并及时上报短缺药品信息,医共体牵头医院要做好短缺药品上报信息的质量控制工作,不断提升上报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为县域内短缺药品应对处置提供依据。

(三)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库存管理,建立健全短缺药品分级储备制度,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对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的药品进行适量储备,尤其是存在较大短缺风险的急抢救类药品要建立急抢救等特定药品库存预警机制,合理设置库存警戒线,确保必要的库存使用量。医共体牵头医院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所需易短缺药品的储备力度,明确药品储备标准、调剂程序、操作指引。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向社会公开在售药品品种,畅通群众购药渠道,建立医联体内处方延伸流转机制。

(四)建立短缺药品自主备案应急采购机制,对于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或没有列入省级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求提请药事委员会审议,审定通过后线下搜寻药品生产企业,并与药品供应企业直接议价,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采购价格。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开通自主备案功能前,医疗机构应急采购的药品应同时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备案,做到公开透明,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要按职责分别加强对自主备案应急采购药品的采购和使用监管,属于医保目录范围的,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按规定进行支付。

(五)加强药品采购履约管理,对于存在价格上涨幅度或频次异常、区域间价格差异较大、配送情况严重不良或连续多次预警等情况的药品,必要时采取公开曝光、终止采购、失信惩戒等措施坚决予以约束,对药品企业配送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建立药品价格和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健全违约责任追究、退出与备选机制,形成企业讲诚信、优服务的竞争氛围,确保药品价格合理、稳定供应。

附件6降低慢性病患者用药负担试点内容

一、试点目标

各地针对部分慢性病治疗所需基本药物,结合实际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机制,最大程度减轻患者用药负担,引导慢性病患者及时就诊、规范治疗,减少并发症、合并症,预防生大病,降低致残率和死亡率,减少远期医药、医保费用支出。

二、主要内容

(一)将降低慢性病患者用药负担与分级诊疗制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临床路径管理、慢性病健康管理、健康扶贫、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有机结合,加强工作协作,做好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保障合力。

(二)结合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科学筛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门诊治疗所需的基本药物,在测算现有报销比例和相关费用的基础上,通盘考虑降低慢性病患者用药负担方式,合理确定实施范围,包括病种、药品、医疗机构、患者。探索通过加大财政投入、降低患者自付比例等多元化的筹资机制,最大程度减少患者药费支出和并发症发生,增强群众获得感。

(三)确定降低慢性病患者用药负担流程,包括明确诊断、登记管理、处方开具和审核、发药、用药指导、跟踪反馈等环节。并开展全程监测评估,从基层门诊患者人次数、患者个人负担、慢性病防控、医保基金支出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方面,多维度细化评估指标,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最大效益。

附件7基层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试点内容

一、试点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建设,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管理的科学化、程序化、标准化发展,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合理。

二、主要内容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管理,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以病人为中心,对人员制度、设施设备和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使用等环节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制度、药品管理、质量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管理体系。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机构任务、规模、服务范围设置相应药房和工作室,面积、布局、流程、区域划分合理,安排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并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

(三)基层医疗机构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由药学、医务、护理、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组成,明确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工作职责,具体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

(四)基层医疗机构药房应实施信息化管理,具备在库药品的分类、存放和相关信息的检索功能,以及对在库药品的购进、验收、养护、出库复核、使用、调剂等进行记录和管理。

附件8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县(市、区)名单

1.贵阳市清镇市

2.遵义市习水县

3.安顺市平坝区

4.六盘水市盘州市

5.铜仁市江口县

6.毕节市黔西县

7.黔东南州麻江县

8.黔西南州贞丰县

9.黔南州长顺县

政策解读:《贵州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工作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