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带量采购实施工作的公告
2019年12月14日 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

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我区将于本月下旬起实施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带量采购的药品品种

一是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的25个品种(即国家 “4+7”扩围品种),二是广西药品集团采购(第一批)中选的23个品种,共48个品种。具体品种明细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

本次带量采购于2019年12月21日起实施,至采购协议明确的时间止。

三、执行对象

(一)已经报送承诺采购量的公立定点医疗机构。

(二)完成中选药品广西药品集团采购药品购销及配送服务三方合同的中选药品生产企业。

(三)中选药品生产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

(四)自愿参加带量采购的民营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

四、相关工作时间安排

(一)12月13日广西药品集团采购配送企业(第一批)信息公示结束。14日处理申诉投诉问题并公告。

(二)12月14日至17日药品生产企业在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平台官网:http://www.gxgpo.com)勾选配送企业。每家药品生产企业的每个中选品规可选取3至6家配送企业(同时不少于3家)负责全区配送工作。生产企业自行配送不在3至6家名额范围内。

(三)12月18日至20日,区直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在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勾选配送企业,每家医疗机构从中选药品生产企业选取的配送企业中选取1家开展配送业务;与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在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签订《广西药品集团采购药品购销及配送服务三方合同》。区直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签订电子合同的要求,按照承诺量签订《广西药品集团采购药品购销及配送服务三方合同》。

(四)2019年12月20日之前,参加带量采购的区直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应抓紧消化已购入的库存中选药品。

五、工作要求

已完成中选药品购销及供应链服务协议签定的区直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2019年12月21日起,中选药品通过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开展采购业务。

(二)2019年12月21日至31日,区直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对清库期之前购入的中选药品,可以按照原价格实行“零加成”销售,继续由原配送企业配送。

(三)从2020年1月1日起,区直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不能以非中选价格开展中选药品的采购和销售,必须按照中选价格实行“零加成”销售,按新签订的协议开展配送。

六、支付标准

2019年12月21日至31日,各类药品的医保支付均按原有标准执行。

2020年1月1日开始,对国家集中采购的药品品种,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其中价格差异较大的(超过中选价格2倍以上), 允许渐进调整支付标准,3年内调整到位(即2020年按原价格下调不低于30%为支付标准,2021年在2020年价格基础上再下调不低于30%为支付标准,2022年下调至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

2020年1月1日开始,广西药品集团采购(第一批)中选品种及非中选品种的支付标准在自治区医保部门新文件未下发前仍按原有支付标准执行。

七、合理安排首次采购量

合理安排采购的批次和数量。建议各级医疗机构要综合考虑新年节日期间用药保障的需求,确保首次采购量能满足使用需要。同时为缓解配送企业的备货与配送压力,建议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首次采购量不超过年度采购总量的10%,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首次采购量不超过年度采购总量的25%。

八、预付结算周转金

各市医保部门负责抓紧协调财政部门做好基金的归集工作,根据归集情况,各市最迟必须于2020年1月31日完成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药品购销及配送服务三方合同的签订,并开始带量采购,协议期均从2019年12月21日起算。

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待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建立信用评定制度并经评定合格后,方可执行预付结算周转金制度。


附件:广西带量采购药品品种明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14日

普通附件:
附件:广西带量采购药品品种明细(人工处理).xlsx
附件:广西带量采购药品品种明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