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产品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
2020年04月01日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

各相关单位:

按照《国家组织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方案》(鲁公资交字〔2019〕48号)(附件1)要求,现就第二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产品范围

已在我省药品采购平台(以下称“省平台”)挂网,与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供应产品同品种同剂型同规格的其他非山东中选挂网产品。(申报产品清单见附件2)

二、申报时间

1.2020年4月2日--4月7日17:00,对已在外省实现国家组织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的产品,进行价格联动;或以更低的价格进行自主报价。

2.2020年4月2日--4月7日17:00,对在外省尚未实现价格调整的产品,参照中选产品价格、已实现价格调整的产品价格、省平台原挂网价格、原挂网价格与中选产品价格的倍数进行自主合理报价。

三、申报方式

1.对外省已调整过价格的产品进行价格联动,操作方法参见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办事指南—价格联动操作说明。

2.对外省已调整过价格的产品自愿以更低价格自主报价和未在外省调整过价格的产品通过“综合资源管理”—“本单位信息管理”—“本单位挂网目录”—“修改价格”进行自主报价。

四、其他事项:

1.本次联动价格为对包装进行差比后的外省省级最低挂网价格;

2.对申报产品清单内产品,企业可自行确定价格调整后继续挂网或撤销挂网,重复产品应申请撤网。企业自主撤网的,在4月5日前,通过“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投诉申诉管理”提交申请材料(加盖电子签章)。

3.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经平台公示,三日内暂停交易。

(1)对于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的通用名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含)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不再选用,暂停交易;

(2)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价格调整申请的未中选产品予以暂停交易。

4.产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需在4月5日前通过“2020年第二批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等药品挂网采购”项目下申报。

5.相关主体要严格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申报事项真实准确。对于提供不实信息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附件:1.《国家组织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方案》(鲁公资交字〔2019〕48号)

2.价格调整申报产品清单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4月1日

普通附件:
国家组织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方案(鲁公资交字[2019]48号).docx
价格调整申报产品清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