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的通知
2023年02月06日 龙岩市医疗保障局

中心各科室,各县(市、区)管理部,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现结合实际工作,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通知如下:
  一、暂停、解除、恢复的经办流程
  (一)申请主体
  1.主动申请暂停、恢复、解除服务协议管理的统筹区内定点医药机构;
  2.因违规被暂停服务协议管理,到期后申请恢复服务协议管理的统筹区内定点医药机构。
  (二)申请条件
  1.定点医疗机构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暂停服务或定点零售药店因自身原因暂停服务协议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保留服务协议。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同意后,可暂停医保服务协议6个月;超过6个月未恢复正常服务的,自动解除服务协议。自动解除协议的医疗机构恢复正常服务后,按规定流程重新申请医保定点。
  2.定点医药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主动申请解除服务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的;定点医药机构停业或歇业;因不可抗力原因致协议不能履行的;协议期满,双方未再签订协议的(无需主动申请,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医保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3.以下情形不可主动申请暂停、解除服务协议: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无特殊原因不可主动申请暂停、解除服务协议;因违规被行政部门处罚的定点医药机构;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医保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办理
  1.提交申请:在服务协议有效期内,主动申请暂停(解除)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须提交《龙岩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暂停(解除)服务协议申请书》(见附件1)至辖区内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办理。
  2.登记备案:医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登记备案(可做台帐)并向申请单位发放《龙岩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暂停(解除)服务协议通知书》(见附件2)。
  3.系统操作
  医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员登录“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协议管理模块,进入“机构属性管理”界面,输入申请单位机构代码,进入属性界面,修改定点联网开通标志,选择“暂停联网”或“取消定点”,提交审核。
  医保经办人员登录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平台,将该申请单位进行归档处理,并通知信息技术人员注销申请单位收费员帐号。
  (四)申请恢复
  1.暂停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在暂停期满后,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恢复服务协议管理,需提交以下材料:  
  (1)龙岩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恢复服务协议申请书(见附件3);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提供);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提供);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提供);
  (5)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零售药店提供);
  (6)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如户名与机构名称不符需提供情况说明,银行账户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不提供)。
  以上所有复印件须注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定点医药机构公章。
  2.审核受理
  医保经办机构对申请恢复服务协议管理的定点医药机构申请的内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即时审核。对申请内容或所提供材料不符合医保规定的,即时退还申请书及所附材料,并说明原因;申请材料经审核无误的予以受理,并及时登录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对申请的定点医药机构进行恢复定点处理,撤销归档处理,由信息技术人员开通收费员帐号,并向申请单位发放《龙岩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恢复服务协议通知书》(见附件4)。
  二、变更的经办流程
  (一)变更内容
  定点医药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企业负责人、注册地址、诊疗科目、机构规模、机构性质、等级和类别、药品经营范围等信息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提交《龙岩市定点医药机构基础信息变更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5)及变更前后的相关材料。线下审核通过后,定点医药机构再在国家医保动态维护平台(网址:https://code.nhsa.gov.cn/)对变更项目进行维护。
  定点医药机构变更其他一般信息应及时告知医保经办机构,具体操作参照重大信息变更流程执行。
  (二)受理要求
  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对申请单位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材料齐全、符合变更要求的,核定后及时审核通过;不符合变更要求或填报信息有误的,注明原因及时回退。
  (三)提交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变更需提交:《登记表》、变更前与变更后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证书原件有内容的页面都需扫描上传)、变更前与变更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证书原件扫描上传)、法人身份证(证书原件扫描上传)
  2.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变更需提交:《登记表》、变更前与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证书原件有内容的页面都需扫描上传)、变更前与变更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证书原件扫描上传)、法人身份证(证书原件扫描上传)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受理形式
  各定点医药机构将相关材料原件扫描件上传邮箱(联系邮箱见附件6),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结果可通过邮箱回传或电话告知。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定点医药机构在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平台因操作不当或信息变更(符合本通知变更规定)导致定点医药机构重新赋码的,定点医药机构在获得新医疗机构代码后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暂停(或取消)原医疗机构定点代码,同时由信息技术人员启用新医疗机构代码的收费员账号,原医疗机构代码的收费员账号不可继续使用。
  (二)定点医药机构开户银行及账号发生变动的,应在理清原账户与医保往来账目后,凭单位银行账户变更函办理变更。
  (三)在受理或日常检查中,发现定点医药机构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按定点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予以处理。
  (四)定点医药机构因违规待处理或暂停医保服务协议期间,一律暂停办理医保有关信息变更手续。
  (五)以下情形之一需按新增定点重新申报:
  1.定点医药机构变更经营地址的,其法定代表人和单位名称不得同时变更,如地址、法人、名称三项信息同时变更的按新增定点流程重新申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号变更(新证登记号与原号不一致的)且法人、地址同时变更的按新增定点流程重新申报。

  附件:1.定点医药机构暂停(解除)服务协议申请书
  2.定点医药机构暂停(解除)服务协议通知书
  3.定点医药机构恢复服务协议申请书
  4.定点医药机构恢复服务协议通知书
  5.定点医药机构基础信息变更备案登记表
  6.医保经办机构受理邮箱及联系电话情况表

  龙岩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3年1月16日

普通附件:
附件1-6.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