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有关药品临时性直接挂网采购的通知(四)
2020年02月12日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各有关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医保发〔2020〕1 号)等文件精神,为更好保障药品供应,经报上级同意,现将企业申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有关的未在线交易药品,临时性纳入我省供应紧张药品系统挂网采购。待疫情结束后,视情予以剔除。

一、各挂牌企业为挂网产品的第一责任人,要求做好挂牌产品的供应保障和价格管控工作。挂牌价格一般不得高于全国目前可实际供应的最低价格,同时应与同类产品价格符合一定的比价关系。

二、在我省原在线交易产品不能保障供应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可采购临时性挂网采购产品,应与企业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采购价格。

三、各相关单位不得蓄意抬高挂网产品价格,对于供应和价格情况异常的,我中心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

四、为减少人员聚集,防止交叉感染,切实保障群众健康安全,如相关企业需要提交挂网产品申请材料,请采用电子邮件方式提交,不需要重复提交。

联系方式:药品采购科,咨询电话:0571-86401737;邮箱:zjyxcgzx@163.com;邮寄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江南巷2号(下城区健康服务产业园三号楼),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药品采购科,邮政编码:310020。

附件:临时性纳入挂网采购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有关药品目录(四).xls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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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纳入挂网采购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有关药品目录(四).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