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厅印发《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1年09月2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相关背景

2018年前,我区按照国家规定疫苗接种机构收取疫苗购进价格的15%作为疫苗储运和接种服务费用。2003年我委规定可收取的疫苗接种服务费3元/支,对全区接种服务单位给予一定费用补贴。2018年我委出台《关于修订和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2017版)>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8】1178号)文件规定:“自治区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接种的第二类疫苗,按照采购价格收取,实行零差率销售。”由于文件统一取消了疫苗接种服务费差价率的补偿机制,而我区非免疫规划类疫苗接种服务费标准一直未出台,各级政府也没有建立相应补偿机制,使得各接种单位只能按照2003年规定收取3元/支接种服务费。随着现有价格水平及人力成本的提高,现行收费标准已无法保证我区各接种单位的正常运转。

二、制定的必要性

疫苗是特殊药品,是预防控制疾病和保护健康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关系公共卫生安全。我区各接种单位本着建立公众健康防线、服务大众的基本遵循,在现行收费标准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勉强维持现状。但各接种单位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的工作积极性却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反映,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工作近两年已成为市民投诉的热点问题之一。

2020年4月,国家药监局印发《国家药监局关于2019年药品安全考核评价结果的通报》(国药监法函〔2020〕28号),其中将我区2019年药品安全考核工作考评等级定为C级,指出我区2019年药品安全考评存在的问题之一是“未制定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接种服务收费标准。”

三、制定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规定:接种单位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除收取疫苗费用外,还可以收取接种服务费。接种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实业向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实业向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的预防接种服务费属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四、主要内容及说明

一是疫苗接种单位提供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时,可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疫苗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为20元/剂次。预防接种服务费包括预检、接种、耗材(含注射器、酒精、无菌干棉球或棉签等)、留观、接种信息服务费用。二是疫苗接种单位收取的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专项用于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工作。三是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接种单位的收费管理,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和统计报告制度。疫苗接种单位须在同级发展改革委《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办理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公示手续,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以价目表、标价牌等形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范围、政策依据、投诉电话等内容,并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四是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