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信息化支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2020年02月16日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来源网址失效)

各区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医院: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化支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函〔2020〕100号)要求,充分发挥信息化、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在创新诊疗服务模式、辅助疫情研判、加强健康宣教等方面的优势,现就加强信息化支撑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广互联网线上服务

(一)畅通“互联网+”服务渠道。各医疗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组织开展互联网线上咨询,加大宣传推广力度,为群众提供及时、权威的专业咨询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将依托门户网站、官方APP和官方微信等平台,链接互联网服务资源,方便患者登录使用。

(二)推进互联网诊疗服务。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要加快开展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服务、“互联网+护理”建设,加快接入市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积极开展见病、慢性病复诊及药品配送服务,避免患者入院交叉感染风险。

(三)发挥智慧服务优势。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我市智慧门诊、智慧住院建设成果,大力推广预约挂号、在线候诊提醒、移动结算、信息推送等智慧服务,让患者少跑路,减少在院逗留时间。

二、积极开展远程服务

(四)推广远程诊疗服务。各医疗机构要积极运用远程方式,向医联体内基层医疗机构、援助湖北定点医疗机构等提供远程会诊、疫情防治指导等服务,充分利用中国继续医学教育网等平台资源,开展新冠病毒自我防护、诊疗救治等培训,提高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能力。

(五)运用远程方式参与疫情防控。加快健全远程视频会议系统覆盖和应用,确保疫情防控指挥体系高效运行。各单位要充分利用远程方式,支撑管理指挥、医疗服务、培训示教等工作,避免人员聚集传播风险。

三、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应用

(六)加快涉及疫情防控信息化系统建设应用。加快医疗机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优先完善发热门诊信息系统建设,鼓励应用适宜智能化设备,提高诊疗服务便捷性、精准度,避免交叉感染。落实患者入院登记、发热门诊候诊信息自动上报等信息化建设应用,为疫情防控提供保障。

(七)加快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智能医院建设应用。各医疗卫生机构应优先实施涉及医疗物资管理、院内人群轨迹监测等系统建设,为疫情防控提供支持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区和基层医疗机构通过智能语音、小程序等应用,开展患者随访、隔离人员医学观察工作,优化疫情防控手段和方式。

四、强化数据采集分析应用

(八)加强医疗机构全量数据汇聚。推进医疗机构全量数据汇聚,加快开展数据标准化治理和医疗数据分析应用,重点加强发热门诊数据及相关疾病数据的监测分析,为重点病例、疑似病例筛查、排查提供支持。

(九)加强数据整合利用。加强传染病报病管理,严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数据上报相关要求。综合利用传染病信息报送、流行病调查、实验室检测、临床病例信息等数据资源,开展疫情分析研判,为疫情防控提供决策服务。

(十)加强相关数据共享联动。与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等部门信息联动,建立部门间数据共享衔接机制。建立重点人群信息数据交互、协查机制,为实施重点人群疫情追踪、排查提供保障。

五、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

(十一)加大疫情信息发布和健康宣教。充分利用政务服务、各级卫生健康委、以及各单位的微博、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平台,发布权威、准确的疫情动态,普及相关疫情防控知识,公布诊疗信息,便于群众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十二)提升政务服务办理效率。加快疫情期间重点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审批、办结效率,以网上办、自助办、咨询办,实现“不见面审批”,最大限度隔绝病毒传播途径。

六、落实基础措施和信息安全保障

(十三)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疫情防控需要,加快推进卫生健康专网覆盖,提高网络稳定性和传输质量,确保疫情防控指挥顺畅,确保医疗救治业务正常开展。

(十四)强化疫情数据及个人信息保护。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未经授权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为由,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采集信息要坚持最小范围原则,并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十五)强化网络信息安全。以防攻击、防病毒、防篡改、防瘫痪、防泄密为重点,加强疫情信息收集、存储、发布规范管理,落实网络信息安全各项制度和技术要求,防范网络安全突发事件,为疫情防控提供可靠支撑。


2020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