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钦州市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年01月10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9日

钦州市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基本用药,有效降低患者负担,推进健康钦州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43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2019年,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全面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比分别不得低于本单位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25%、40%、65%(国家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80%)。2020年,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自治区文件要求优先配备使用政策规定比例的基本药物,基本药物配备比例逐年上升。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1. 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全市各级医疗机构要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作为临床诊疗的首选药品,突出基本药物的临床价值,坚持“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的用药原则,努力实现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目标,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安全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实施后,原则上不再增补基本药物目录,民族药除外。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不得随意增加药物目录。(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切实保障生产供应。

2. 提高有效供给能力。把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作为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鼓励药品生产企业技术进步和升级改造,推动优势企业建设与国内外先进水平接轨的生产质量体系,增强基本药物生产供应能力。(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

3. 完善采购配送机制。充分考虑药品的特殊商品属性,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作用,坚持集中采购方向,落实药品分类采购。加强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规范基本药物采购的品种、剂型、规格,满足临床需要,鼓励医联体医院之间用药目录衔接并实施带量采购。生产企业作为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合同,尤其要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对违反合同约定,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拒绝向偏远地区提供配送服务的企业,市有关部门要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由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取消该企业中标(或入围)、配送资格,记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全市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2年内不得采购其药品。(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 加强短缺药品预警应对。依托全国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建立健全我市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应对机制和分级应对体系,实现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直报全覆盖。做好短缺药品分析及储备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公布的短缺药品动态信息和各医疗机构、储备企业药品储存情况,将生产企业数量少、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特别是急(抢)救药品列入重点监控范围,在发生药品短缺情况时及时上报,通过调拨供应、询价采购、约谈企业和严格监管等措施,保障短缺药品的临床供应。对垄断原料市场和推高药价导致药品短缺,涉嫌构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

(三)全面配备优先使用。

5.加强配备使用管理。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强化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自治区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的规定,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量。全市各级医疗机构要在医院信息管理系统中对基本药物进行标注,提示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医生优先使用。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制定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办法,根据诊疗范围和诊疗能力,合理配备基本药物,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及处方点评内容,定期统计分析,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基本药物的科室及医务人员进行约谈和通报。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大对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的培训力度,提高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平。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6. 建立优先使用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考核激励机制,将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作为重要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的拨付挂钩。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辖区的医疗机构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并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全面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基础上,大力推进基本医保付费总额控制、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复合型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制定基本药物使用医保支付优先报销等方式,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诊疗、合理用药。(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

7. 实施临床使用监测。依托广西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自治区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监管平台,实现与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信息系统对接,采取全面监测和重点样本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重点监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配备品种、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临床处方信息等。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对基本药物从原料供应到生产、流通、使用、价格、报销等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

(四)降低群众药费负担。

8. 逐步提高实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自治区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有关规定,做好我市医保药品目录管理工作。对于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抗艾滋病、结核病、寄生虫病等重大公共卫生防治的基本药物,加大政府投入,降低群众用药费用负担。(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9. 探索降低患者负担的有效方式。积极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和带量采购工作,开展药品由城市医疗集团采购或由医联体统一采购,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坚持公立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零差价销售,切实降低患者药费负担。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与医联体建设、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临床路径、慢性病健康管理等有机结合。在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特殊人群管理中,在保证疗效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最大程度减少患者药费支出。(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10.推行全市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价格“同城同价”。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和配备使用政策的通知》(桂医保规〔2019〕1号)精神,改革完善直接挂网药品(含低价药品)采购机制,加快推行全市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价格“同城同价”。(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五)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11. 强化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基本药物全品种覆盖抽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开展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管人员培训,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及评估机制,不断提升药品安全预警监测与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

12. 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各级医疗机构在确定本单位药品配备使用目录时,优先选择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国家基本药物。各级医疗机构要在医院信息管理系统中对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国家基本药物做出明确标注,提示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及以上的,药品采购时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达到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三、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健全长效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督导评估。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督导评估制度,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作用,强化督导评估结果运用,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及时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重点围绕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和优先使用、降低群众负担等方面,探索有效做法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

(三)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充分宣传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定位、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