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河南十九省联盟药品集中采购和江西干扰素省际联盟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附件更新)
2024年06月12日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各市、县、自治县医保局,省医保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属医疗卫生机构:

  按照全省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工作部署,近期我省参加了由河南省牵头开展的十九省联盟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河南十九省联盟”),以及由江西省牵头开展的干扰素省际联盟等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江西干扰素联盟”)。为做好“河南十九省联盟”和“江西干扰素联盟”两个省际联盟集采中选结果落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琼军队医疗机构和已填报需求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均应参加(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与。

  二、采购品种

  (一)河南十九省联盟18种中选药品(中选结果及供应清单见附件1)。

  (二)江西干扰素联盟8种中选药品(中选结果及供应清单见附件3)。

  三、采购周期

  (一)河南十九省联盟中选药品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 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1年,首年采购周期自2024年7月10日0时至2025年7月9日24时。

  (二)江西干扰素联盟中选药品采购周期为4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1年,首年采购周期自2024年7月10日0时至2025年7月9日24时。

  (三)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度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执行采购期间如遇国家和我省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主要任务

  (一)确定采购任务,签订三方协议。 中选药品采购周期内签订《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协议一年一签订,各方应按照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要求(见平台官网通知),自2024年8月9日24时前完成三方协议的签订并正式执行协议。签订前,各医疗机构在7月10日后采购的药品纳入已完成任务量计算。全部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应自主审慎选定配送企业,原则上采购周期内不得变更配送企业,配送企业未经生产企业确定,不得随意向医疗机构发起三方协议,因重复发起三方协议影响中选结果落地的,对生产企业和相关配送企业采取约谈、函询和信用评价惩戒。

  (二)落实挂网政策,确定支付标准。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挂网。中选药品以中选价为支付标准,非中选药品支付标准按照梯度降价原则另行制定,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按照《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维护工作的通知》(琼医保函〔2022〕92号)要求执行。

  (三)做好资金预付,明确回款时限。以上中选药品均实行医保基金预付制度,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承诺采购金额的40%,于8月9日24时前预付给医疗机构(预付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医疗机构应保证及时结算中选药品采购费用,即本月中选药品采购费用的全款必须在下月10日前(或药品入库后30日内)与配送企业结算,医疗机构不及时向配送企业回款的,在结余留用考核和医保协议考核时加大检查和扣分力度。

  (四)规范采购行为,确保完成用量。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培训和对患者引导,无论是否报量,均应优先、合理使用中选药品,完成协议采购量(各联盟协议采购量见附件2、附件5),避免出现非理性“一刀切”停用未中选药品现象。采购周期内,将全部非中选药品纳入监控管理,对已报量但某规格未中选的药品,原则上应结合临床实际优先使用相近规格中选药品替代。对提前完成协议采购量的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应继续以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规格转换同中选药品同一规格的非中选药品的采购数量不得高于中选药品的采购数量。对报量明显减少,非中选药品(不含已完成中选药品阶段任务量后,采购使用低于中选药品价格的其他过评药品)采购量大于中选药品采购量,以及集采周期结束后存在退货规避考核等异常行为的医疗机构,各级医保部门应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参照各医疗机构报量明细,结合大数据分析,开展中选药品报量、退货规避考核、非中选药品和替代药品采购问题专项倒查行动,将问题医疗机构纳入年度重点监测对象,适时将问题线索推送给行风主管等部门,加大检查和考核力度。

  (五)保障质量供应,完善激励约束。生产企业是中选产品供应保障第一责任人,应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完善配送网络,履行供货承诺,满足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需求。对不按协议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采取相应赔偿、惩戒和替换等措施,并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对失信企业按照《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医保〔2021〕110号)等文件精神执行。上述药品均纳入我省集中采购药品结余留用奖励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集中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各市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担任第一负责人亲自挂帅,亲自推动,按照琼医保〔2019〕215号文确定的部门职责增强上下联动,形成干事创业合力,以严和实的作风,抓好工作落实。

  (二)完善监管手段。各市县医保部门应依托医药招采价格监测功能及时开展集采药品采购使用全流程监管监测,针对虚报任务量、阶段任务量完成不达标、非中选药品(含替代药品)使用和回款结算慢等突出问题,要加大监管惩戒力度,对情节严重的,适时将问题线索移交医保基金监管部门、卫健部门或纪检部门。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医保部门、各医疗机构要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要强化风险防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附件:1.十九省药品联盟集采中选产品清单

  2.海南省各医疗机构关于河南十九省联盟协议采购量

  3.干扰素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清单

  4.干扰素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表

  5.海南省医疗机构关于江西干扰素联盟协议采购量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2日

普通附件:
附件1:十九省药品联盟集采中选产品清单.xlsx
附件2:海南省各医疗机构关于河南十九省联盟协议采购量.xls
附件3:干扰素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清单.xlsx
附件4:干扰素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表.xlsx
附件5:海南省医疗机构关于江西干扰素联盟协议采购量.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