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9年10月23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6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机制。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常用药品动态管理工作机制,将基本药物作为临床诊疗的首选药品,优先采购和使用,并及时上报临床使用评估情况,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动态调整提供依据。(州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切实保障生产供应

(一)提高有效供给能力。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作为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鼓励州内生产企业加强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推动优势企业加强生产质量体系建设,优化产品结构、改进产品质量。推进药品流通行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鼓励大型药品配送企业在我州设立经营机构,增强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能力。及时准确掌握我州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运营状况,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及工作联动,对于临床必需、用量小或交易价格偏低、企业生产动力不足等因素造成市场供应易短缺的基本药物,通过统一采购、定点生产、强化储备等措施保障供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科技局、州商务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州医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采购配送机制。做好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鼓励各类医联体和县市域内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积极探索药品采购“一票制”,州内药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属于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按照同质同价,优先就近采购原则,根据州内各医疗机构年度使用量,采取州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生产企业集中配送方式,推动降低药价。

督促生产企业切实履行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责任,适度提高基本药物尤其是基层基本药物配送的集中度,保障我州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加强完善配送企业遴选考核机制,重点对药品配送的响应率、到位率、及时率等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及时调整和补充配送企业。要以实施药品采购“两票制”为契机,促进我州配送企业整合,全面提高我州基本药物配送能力。对不能按期、按量履行合同以及因企业原因造成用药短缺的,追究企业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及时列入企业诚信记录档案。(州医疗保障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短缺预警应对。依托国家短缺药品监测预警直报系统,建立完善我州短缺药品监测和预警网络,加强多源信息采集,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及工作联动,综合研判,尽早发现药品短缺风险。对垄断原料市场和推高药价导致药品短缺,涉嫌构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应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加大惩处力度。(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商务局、州医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配备优先使用

(一)加强配备使用管理。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强化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和使用管理。在强化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基础上,为加强和上级公立医院用药衔接,基层医疗机构可以从医保报销药品目录中,配备使用一定比例的非基本药物。加强各类医联体内部药品的统一管理,持续推进分级诊疗工作。建立完善药师查房制度,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作为药师查房制度和处方点评的重点内容,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基本药物的予以通报。巩固基本药物基层全覆盖成果,不断加强医师、药师和管理人员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培训力度,提高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平。(州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建立优先使用激励机制。按照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比例的要求,医疗机构应积极调整用药结构,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并纳入考核体系。县市财政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对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补助资金分配挂钩。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引导医疗机构主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医疗成本控制。通过调整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等方式,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相关政策落实医保资金的预付和及时足额拨付工作,减轻医疗机构资金压力。(州财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医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临床使用监测。配合国家和省监测平台建设要求,做好州、县市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对基本药物生产、流通、使用、价格、报销等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推进州、县市基本药物临床使用监测信息化水平,重点监测基本药物的配备品种、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以及处方用药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州卫生健康委、州医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降低群众药费负担

(一)逐步提高实际保障水平。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保目录和基本药物目录用药和使用政策衔接。以基本药物为重点,探索医疗机构处方、药品零售渠道的信息共享,促进医保支付模式的多元化。对于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抗艾滋病、结核病、寄生虫病等重大公共卫生防治的基本药物,加大政府投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州医保局、州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探索降低患者负担的有效方式。将基本药物制度与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及落实健康扶贫政策等有机结合,在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管理中,在保证药效前提下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探索通过医保报销、财政补助等方式推动基本药物全面覆盖,最大程度减少患者药费支出负担,增强群众获得感。(州财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医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一)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对基本药物生产、流通及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对基本药物实施全品种覆盖抽检,督促企业依法合规进行生产、经营,对不合格产品及时查控、依法查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鼓励州内企业开展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信息追溯体系,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强化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保障基本药物质量安全。(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引导、鼓励州内具有基本药物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州市场监管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医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卫生健康领域作出的重要部署,各级政府要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要细化政策措施,健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督导评估。建立健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督导评估制度,加强督导评估,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估各县市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效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强化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及时调整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鼓励各县市结合实际,重点围绕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和优先使用、降低群众负担等方面,探索有效做法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

(三)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充分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定位、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广泛开展合理用药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群众形成科学合理的用药习惯。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氛围。

2019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