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2022年11月19日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内药采中心字〔2022〕239号

各相关企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做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2﹞32号)和相关采购文件要求,为确保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接续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国家集采试点扩围中选药品和第二、三、四批部分协议期满中选药品(见附件1)。

二、执行时间

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采购周期按照各批次接续采购文件规定执行。

三、约定采购量

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和各医疗机构上报中选药品年需求量确定年度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得少于上一年度约定采购量。

四、工作内容

(一)CA数字证书办理。中选企业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保平台要求办理流程办理CA数字证书,具体参照《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招采管理子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2〕164号)执行,已有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招采管理子系统数字证书的企业可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

(二)药品补充挂网。相关企业于2022年11月18日至11月25日登录药品招采子系统【药品招标管理】模块,按照要求填写企业信息和药品信息并上传所需资料,已挂网药品无需重复填写信息。

注:首次申报的企业须通过内蒙古医保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注册认证,认证成功后进入招采子系统申报企业及药品信息。

(三)报送委托配送企业。中选生产企业按要求于2022年11月19日至12月9日,报送委托配送企业材料(见附件2)。原中选企业继续供应的,原则上均沿用现有配送关系开展采购。确需变更配送关系、新增配送区域或新增配送企业的需在协议签订前按要求及时递交办理材料。

(四)配送关系建立。中选生产企业与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登录药品招采管理子系统【药品交易结算】-【配送关系管理】建立配送关系。医疗机构将中选药品勾选至常用采购目录,并为中选药品从已建立配送关系的配送企业中选定配送企业。

(五)电子协议签订。各单位于2022年12月20日登录药品招采管理子系统【药品交易结算】开展协议签订工作。医疗机构分别与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结算委托电子协议》,与中选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购销电子协议》,与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及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结算电子协议》。

五、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0471-4908343

技术支持:0471-4967106

业务受理:0471-4908295

附件:1.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药品清单

2.国家集采中选企业报送委托配送企业名单及相关事项的要求及样表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2年11月19日


普通附件:
1.国家集采协议期满药品清单(2023年执行).xlsx
2.国家集采中选企业报送委托配送企业名单及相关事项的要求及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