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将特立氟胺等药品纳入门诊专项药品保障的通知
2020年05月29日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南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保障多发性硬化症、肌萎缩侧索硬化、特发性肺纤维化(以下简称“三症”)等罕见病参保患者门诊医疗需求,减轻门诊用药负担,经研究,决定将特立氟胺、利鲁唑、吡非尼酮(以下简称“三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专项药品保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三症”患者,购买“三药”发生的购药费用,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专项药品保障范围。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执行。

二、支付标准。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购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直接支付比例为50%,年度支付限额为3万元。个人自付部分不计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三、结算服务。参保患者凭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出具的“三症”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在信息系统未实现刷卡结算前,参保患者携带购药发票和社保卡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手工结报。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28日

普通附件:
盐医保发〔2020〕71号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将特立氟胺等药品纳入门诊专项药品保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