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确定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配送关系的通知
2019年12月12日 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

各相关企业:

根据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和省级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结果的通知》(青医保局﹝2019﹞140号)文件要求,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进入挂网企业确认配送关系阶段。现就挂网企业选择确认配送关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配送关系的选择

1.药品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中选药品,也可按中选的品种分别委托2~3家在我省具备药品配送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配送,配送区域必须覆盖全省。配送关系的建立由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协商确定后,并在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上进行确认,配送关系确认后,不得随意进行变更。确需变更的,由生产企业提出,配送企业确认,报省医疗保障局审批后,在省级集中采购平台上进行变更。

2.药品的配送区域必须覆盖全省各级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在委托配送企业进行配送时,须考虑配送企业的配送能力,优先选择配送业绩优良、医疗机构认同程度好和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高的企业。

二、配送关系建立时限

为保证医疗机构勾选目录工作,各相关企业须于12月16日17:00前通过平台完成配送关系确认工作。各中选企业选择的配送关系必须覆盖全省。

三、其他要求

各相关企业登录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http://223.220.250.135:8081)点击“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交易”输入用户名密码进入系统操作。具体操作详见网站首页操作指南中的“企业点配送操作手册”。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