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完善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0年01月19日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障数据监测中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政策的通知》(闽医保〔2019〕1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单位在职女职工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门诊产前检查、流产或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等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执行,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含生育单病种,下同)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执行,不再执行原职工生育保险标准。

二、单位在职男职工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的,其未就业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城乡居民)的,可按原规定申请按照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并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的70%执行,但不享受生育门诊产前检查、流产或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等医保待遇和生育津贴待遇。

三、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其中女性参保人员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门诊产前检查、流产或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等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执行,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执行,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行统一中断补缴、等待期待遇政策。从2020年1月1日起登记续保的人员(由统筹区外转入参保人员除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超过3个月的,愿意补缴的在一次性补缴后12个月内、不愿意补缴的重新参保缴费24个月内,其医保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按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50%执行。2019年12月31日(含)之前登记续保的人员,中断补缴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仍按原政策执行。

五、单位在职女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才可享受生育津贴。若缴纳生育保险费中断在3个月以内的,在中断补缴后达到12个月的,生育津贴待遇按照100%执行;中断超过3个月的,在中断补缴后达到12个月的,生育津贴待遇按照50%执行。

六、市医保局将采取停用生育保险接口、医保信息系统升级等方式,做好两个险种合并实施待遇核算的衔接工作,请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做好医院HIS系统的衔接改造,统一通过基本医保接口进行福州市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结算,仍按原规范上传生育病情编码。

七、各县(市)区医保局应负责将本通知传达至所辖定点医疗机构,协助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政策落地,跟踪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并及时向市医保局反馈。

八、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