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山东省济南市驻济医疗机构药品联合采购项目
2019年10月12日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驻济医疗机构药品和耗材联合招采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驻济医疗机构药品和耗材联合招采

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46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完善药品、耗材采购和使用机制,现就做好驻济医疗机构药品和耗材联合招采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健全医保支付机制和利益调控机制,激发医疗机构规范行为、控制成本内生动力,切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权益和医保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组织驻济医疗机构成立药品和耗材采购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开展药品和耗材联合采购和使用试点,降低药品和耗材虚高价格,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引导医疗机构规范使用药品和耗材,支持公立医院改革。

(三)总体思路。按照政府组织、联合采购、平台保障的总体思路,即政府拟定基本政策、范围和要求,以联合体公立医疗机构为采购和使用主体,探索联合带量采购。在总结评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联合采购范围。

(四)基本原则。一是保障临床使用药品和耗材需求,确保药品和耗材质量及供应。二是坚持依法合规,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联合招采工作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全程接受各方监督。三是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作用。四是坚持平稳过渡、妥当衔接,处理好试点工作与现有采购政策关系。

二、具体措施

(一)带量采购,以量换价。在医疗机构报送的年度药品总用量基础上,按不低于50%估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形成药品联合采购价格,医疗机构或其代表根据上述采购价格与生产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剩余用量可按规定,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采购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使用量。

(二)招采合一,保证使用。通过招标、议价、谈判等不同形式确定的采购品种,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确保完成合同用量。

(三)确保质量,保障供应。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加强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链条质量监管。生产企业按照购销合同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出现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时,要相应采取惩戒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

(四)保证回款,降低成本。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年度总采购金额的40%向医疗机构预付周转金。探索医保与配送企业、中选企业直接结算模式。

(五)建立奖惩机制,确保采购。探索建立医保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的激励机制和倾斜措施。对在采购周期内不按规定完成中选品种采购量的,医保基金按未完成采购量扣除相应医疗机构履约保证金;对剩余用量采购中选品种的医疗机构,探索医保基金给予适当奖励的激励机制。实行医保基金总额预付资金与带量采购完成情况挂钩的医保基金结算方式。

三、政策联动

(一)探索医保支付标准与招采价格协同。对于联合采购的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招采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在保障质量和供应的基础上,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药习惯。

(二)压实医疗机构责任,确保用量。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对公立医院改革的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对不按规定使用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明确部门职责,做好政策衔接。为确保药品联合采购和使用试点达到降药价、促改革的目的,医保、医疗、医药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网信办要加强网上舆情监测,及时处置出现的不良信息;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联合招采工作的经费保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的临床合理用药,监测预警短缺药品信息,指导公立医院改革等;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各自职责做好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管理工作,提高配送集中度;市医保局承担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相关政策和组织实施的职责。

四、组织形式

(一)成立联合招采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市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市网信办、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联合招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医保局,领导试点工作,研究重大事项,部署落实重点任务。

(二)成立联合体及委员会。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与济南市公立医疗机构成立驻济医疗机构药品和耗材采购联合体及委员会(以下称联合体委员会),联合体委员会由联合体成员代表组成,由联合体成员单位推选。

(三)成立驻济医疗机构药品和耗材联合招采服务中心。联合招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驻济医疗机构药品和耗材联合招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联合招采中心),由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机构等组成,承担驻济医疗机构药品和耗材联合招采有关工作。

五、工作安排

(一)遴选确定采购目录。联合招采中心组织联合体委员会梳理分析采购平台交易数据、医保信息系统结算数据、医疗机构推荐情况等信息资料,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先易后难、分类分批原则,遴选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药品和耗材,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优先纳入联合采购目录。

(二)编制采购计划。医疗机构依据临床需求,对纳入联合采购目录的药品和耗材使用量进行统计分析,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年度总使用量的50%编制本单位采购预算。联合招采中心统一汇总采购目录和预算,拟定联合带量采购计划。

(三)开展联合招采。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试点工作方案及试点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在领导小组和联合体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联合招采中心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药品和耗材联合招采具体工作,公布采购结果,督促医疗机构执行联合招采的结果并加强监督检查。

(四)执行联合招采结果。联合招采结果产生后,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挂网,联合体内医疗机构通过集中采购平台进行订单交易,据实填写采购价格、采购量等信息。医疗机构按联合招采价格与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并实施采购,采购周期暂定为1年。

(五)中选药品和耗材配送。联合体委员会按照保障供应能力强、信誉好、供货价格合理等条件,遴选出一定数量的配送企业,逐步培育部分信誉好、规模化经营的配送骨干企业。中选产品企业与医疗机构选定配送企业。中选企业须履行药品供应保障责任,配送企业按购销合同约定将药品和耗材及时配送到位。对不可替代药品,纳入应急采购管理。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联合招采管理。医疗机构须严格执行药品和耗材带量采购合同,并在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严禁平台之外交易;各区县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加强对所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实时监控,强化网上采购的监督检查,及时通报网上采购情况;联合体、医疗机构要加强网上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确保药品招采工作顺利推进;联合体委员会、联合招采中心、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二)严格违约处理。对违反合同约定,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有关监管机构应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配送资格。对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期回款或变相延长货款支付周期的医疗机构,有关监管机构要及时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医保部门将医疗机构带量采购完成情况、回款时间等与医保资金预付、结算挂钩;卫健部门将医疗机构采购完成情况、回款时间等纳入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和院长年度考评指标体系。

(三)加强廉政建设。加强联合招采廉洁从业教育,健全联合招采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完善药品网上采购制度,加强关键部门和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防范廉洁从业风险,平稳有序推进药品和耗材联合招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