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于做好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第二协议年度执行工作的通知
2021年12月06日 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级医疗机构,驻甘部队各有关单位,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4号)要求,根据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0-1)》(以下简称《采购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国家集采)结果第二协议年度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含药材供应机构)和填报了年度预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药品范围。第三批国家集采周期内的33个药品,供应清单详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约定采购量

省医疗保障局根据医疗机构上报的预采购量,结合上年度同通用名药品使用情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核定后,按照带量比例确定约定采购量。未上报预采购量的公立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根据上年度同通用名药品历史采购量予以核定。采购协议签订期间,各市州医保部门可在不减少本市州约定采购总量前提下,对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统筹调整。

四、重点工作

(一)配送关系维护。2021年12月15日前,中选企业应对上一年度已维护的配送关系完成调整确认,确保覆盖到包括省直属在内的103个配送区域。如配送企业在采购协议期内无法正常履行配送义务的,中选企业应及时向医保部门报告并更换配送企业,相关采购协议配送关系予以终止。

(二)采购协议签订。采购协议由医疗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三方通过网上签订。采购协议经医疗机构签订后,其他两方即可签订,在规定时限内其他两方未完成签订的,采购协议予以撤废,相关责任由中选企业承担。医疗机构可在其他两方未签订协议前重新选择配送企业发起协议。医疗机构协议签订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协议签订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1日。采购协议经多方签订后,如需重新签订的,需经各方同意后向医保部门申请,由市州医保部门统一处理。其中协议签订1个月以内的,可重置后签订;超过1个月的,采购协议关系解除,由医疗机构自行选择配送企业,执行剩余约定采购量。

(三)医保基金预付和药款按期支付。医保基金预付政策按照原有规定执行,相关统筹区应在采购协议签订后1个月内完成医保基金预付。采购协议期满后,医疗机构按原渠道返还已预付医保基金。医疗机构是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鼓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药品流通企业结算货款。

(四)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甘肃药品。医疗机构要遵守采购协议约定,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甘肃中选药品,确保协议期内采购订单完成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采购非中选药品(价格适宜药品除外),采购数量不得超过中选甘肃药品采购量。

(五)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保障。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履行企业向国家联采办申报的关于质量和供应的承诺事项,保障好我省药品质量和供应。对中选药品出现质量、供应等问题的,采取相应赔偿、惩戒、退出和应急保障等措施,因保障供应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无法履行协议的企业承担。企业失信行为按照《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甘卫发〔2016〕180号)和《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甘医保发〔2020〕93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六)常态化监管和激励奖惩。各级医保部门应将医疗机构执行带量采购工作情况纳入定点协议管理年度考核指标,按照“每月监测、季度通报、年度考核”的要求,常态化做好医疗机构集采药品采购、使用、回款的监管工作,确保采购协议期内重点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第三批国家集采(甘肃)中选药品第二协议年度供应清单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6日

普通附件:
第三批国家集采(甘肃)中选药品第二协议年度供应清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