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792号建议的答复
2019年10月21日 国家医疗保障局

张东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险水平和医疗福利待遇的建议收悉,经商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农村老年人医保待遇的建议

我国已经建成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以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以城乡医疗救助为托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项制度,分别覆盖就业人口和非就业人口。按照有关规定,农村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享受财政补贴。随着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完善,居民基本医保待遇稳步提高,目前,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已达到7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普遍达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在此过程中,国家高度重视老年人医疗保障待遇,并给予一定倾斜。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财政对其个人缴费再予以补贴。各地将老年人多发的部分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特殊治疗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照住院管理和支付。普遍开展普通门诊统筹,依托基层医疗机构主要保障常见病、多发病门诊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在50%左右。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方面,为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包括农村老年人在内的参保大病患者的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支付基础上再给予进一步保障。据统计,2018年大病患者支付水平在基本医保之上平均提高近12个百分点。2019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增财政补助30元的一半用于大病保险,进一步加强大病保险保障力度,起付线降低至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60%。此外,大病保险在对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比例达50%以上的基础上,对包括农村老年人在内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采取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逐步提高并取消封顶线等倾斜政策。

医疗救助方面,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老年人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医疗救助再给予一定补助。原则上,年度救助限额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救助比例达70%以上。

此外,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妥善解决老年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按照中央决策部署,2016年我们启动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组织承德等15个城市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照料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试点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切实减轻了失能老人家庭经济负担,促进了医疗资源的合理使用,推进了护理服务业发展,对推动劳动力供给侧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2018年,15个试点城市覆盖人群达到6360万人,共25.5万名参保人员享受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均基金支付9200多元。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工作,巩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健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机制,保障和维护好包括农村老年人在内的各类参保人的基本医保权益。

二、关于提高农民养老保险金的建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截至2018年12月底,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2392万人,其中95%以上是农村人口,60岁以上领取养老金人数达到15898万人。

为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建立城乡基本养老金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印发《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将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88元。据统计,2018年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月人均待遇水平约为150元,其中政府支付的基础养老金134元。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全国平均缴费水平逐步提高。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提高了最低缴费档次,全国人均年缴费水平超过300元;有9个省份将部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

下一步,有关部门将落实相关文件要求,适时提出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报党中央、国务院决策,指导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