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9年10月29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2019年5月29日

 

 

北京市关于完善国家基本

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进一步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强化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落实基本药物遴选、生产、流通、使用、支付、监测等环节政策,全面带动本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助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动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工作任务

(一)调整北京市基本药物目录。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周期和执行要求,原则上不再进行本市增补。未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原北京市增补基本药物不再保留,实现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全面对接。各医疗机构应根据目录调整情况,按程序及时更新本机构药品采购目录和用药手册,确保基本药物及时应用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局)

(二)提高基本药物供给能力。通过多部门的政策统筹、协作配合、有效联动,努力保障基本药物稳定供应。对于生产供应较少的基本药物,支持有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和集团创建国家级小品种药品集中生产基地,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推动优势企业建设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生产质量体系,增强本市基本药物生产供应能力。开展北京市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现状调查。对于临床必需、用量小或交易价格偏低、企业生产动力不足等因素造成市场供应易短缺的基本药物,以北京市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为平台,各部门分工协作保证供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药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中医局)

(三)完善采购配送机制。坚持药品阳光采购方向,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落实药品分类采购,做好京津冀基本药物价格联动,支持以专科特色、隶属关系、各种医联体等开展跨区域联合采购。生产企业作为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可委托本市具有配送能力的药品批发企业进行配送,为保障配送到位,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医疗机构可选择区内有能力的药品批发企业协助配送。要细化采购合同,因企业原因造成临床用药短缺,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列入失信记录。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资金。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算货款;对拖延货款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市医保局、市药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局)

(四)加强短缺预警应对。依托本市药品阳光采购平台和国家短缺药品监测预警系统,加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实现各级医疗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网络直报。发挥北京市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的重要作用,分析研判药品短缺品种,通过多部门的政策统筹、协作配合、有效联动,努力缓解临床必需药品的短缺问题。对垄断原料市场和推高药价导致药品短缺,涉嫌构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加大惩处力度。通过军民融合的方式,加强短缺急需药品军地协调沟通。(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药监局、市中医局)

(五)促进临床优先合理使用。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根据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优先选用基本药物并强化使用管理,使用金额应达到一定比例。三级综合(含中医)医疗机构比例应达到25%以上,二级综合(含中医)医疗机构比例应达到30%以上,各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比例应达到50%以上。药品阳光采购平台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均应对基本药物进行特别标注,提示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医生优先使用。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内容,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并纳入考核。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基本药物的予以通报。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落实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拨付挂钩。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制定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等方式,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中医局)

(六)开展临床使用监测和信息共享。与北京市药品阳光采购平台共建共享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数据,依托市区两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电子病例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国家、省两级药品使用监测平台以及国家、市、区、机构四级监测网络体系,重点监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配备品种、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和基本药物监测评估,持续开展处方集中点评,指导临床安全合理用药。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统一部署对基本药物从原料供应到生产、流通、使用、价格、报销等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药监局、市中医局)

(七)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医保部门在调整医保目录时,按照国家要求优先考虑将基本药物纳入目录范围。对于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抗艾滋病、结核病、精神病等重大公共卫生防治的基本药物,加大政府投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在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长处方管理的药品遴选中,优先选用基本药物,促进用药衔接,最大程度减少患者药费支出,增强群众获得感。(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中医局)

(八)保障质量安全。将国家药品抽验计划与我市药品抽验计划相结合,对在产基本药物和基本药物配送环节实施全品种覆盖抽检,按年度制定抽验工作方案,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及时查控、依法查处,并定期向社会发布质量公告。加强对基本药物生产环节监督检查和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生产。对已纳入基本药物目录的仿制药,鼓励企业开展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提高仿制药研发管理水平。按照药品阳光采购动态准入机制,对新批准上市的、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基本药物及时挂网准入。(市药监局、市医保局)

(九)加强督导宣传。各级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要求根据基本药物制度落实情况组织督导评估,强化结果运用,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及时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对推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不力的部门、医疗机构予以通报批评。鼓励各区结合实际,重点围绕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和优先使用、降低群众负担等方面,探索有效做法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定位、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市卫生健康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保局、市药监局、市中医局、各区政府)

三、 组织保障

为保证基本药物制度在我市持续推进和完善,健全长效机制,在市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北京市医改协调小组作用,统筹协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小组成员单位具体分工职责如下: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各项具体要求并加强监督落实;市经济信息化局负责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协调组织生产企业保证基本药物供应;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区统筹相关补助经费,保障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落实;市商务局负责药品流通行业促进发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垄断原料市场和推高药价等行为,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将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用药短缺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列入失信记录;市医保局负责基本药物采购相关的平台建设,执行采购要求,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市药监局负责基本药物质量的监督管理,强化不良反应监测和质量抽验,督促本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保证基本药物供应;市中医局负责推荐有关中医药专家参与基本药物中药部分目录评价,完善医疗机构中药饮片使用管理规范。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基本药物相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各区人民政府要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协调基本药物制度在辖区内的落实和监督管理,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