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9年08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进一步完善我区基本药物制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内蒙古自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内蒙古自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是医疗卫生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强化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从基本药物目录的确定、生产、流通、使用、支付、监测等环节完善相关政策,全面带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着力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缓解“看病贵”问题。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助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动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完善目录管理机制

(一)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以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为导向,充分考虑现阶段国情和保障能力,满足常见病、慢性病、应急抢救等主要临床需求,兼顾儿童等特殊人群和公共卫生防治用药需求。按照“少数民族地区可增补少量民族药”的政策,推荐已上市蒙成药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继续将蒙药(包括蒙成药、蒙药饮片、制剂)纳入基本药物监测管理,并对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蒙药、中药饮片等实行全品种监测。(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完善目录联动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情况,医疗保障部门、药品采购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在编制药品集中采购目录时,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目录,及时更新药品集中采购系统、医保报销系统、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中的基本药物属性标识,保证优先采购使用基本药物。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作用,综合药品临床应用实践、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新上市情况等因素,做好医疗机构常用药品目录的动态调整工作,做到国家基本药物应进尽进。(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切实保障生产供应

(三)提高有效供给能力。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作为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推动优势企业建设与国际标准对标接轨的生产质量体系,增强基本药物生产供应能力。开展生产企业现状调查,对于临床必需、用量小或交易价格偏低、企业生产动力不足等因素造成市场供应易短缺的基本药物,特别是已上市蒙成药可由政府搭台,通过市场撮合确定合理采购价格、直接挂网、定点生产、统一配送、纳入储备等有效措施,保障基本药物的供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完善采购配送结算机制。充分考虑药品的特殊商品属性,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作用,坚持集中采购方向,落实药品分类采购政策,不断规范基本药物采购的品种、剂型、规格,依法依规组织集中采购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加快推进医联体药品带量带预算采购工作,以量换价,推动药品价格合理下降。完善“省际联盟”联采机制,扩大联合采购范围。各医联体及公立医疗机构要落实药品网上集中采购要求,做到国家基本药物应采尽采。实施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由一体化管理机构通过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集中代采。坚持县乡村一体化捆绑模式配送,负责旗县级公立医院药品供应的配送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配送工作,提高配送集中度和配送效率,保证偏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药品的供应。加强采购配送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药品配送监管制度,推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强化生产企业是保障基本药物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对因企业原因造成用药短缺的,追究涉事企业违约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列入失信记录。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资金压力。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算货款,加强廉政风险防范,防止在结算货款时的利益输送,对无故拖延货款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加强短缺预警应对。依托国家短缺药品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以基本药物为基础的药品短缺监测网络体系和预警机制。加强基本药物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多源信息采集,实现各级医疗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网络直报。跟踪监测原料药货源、企业库存和市场交易行为等情况,综合研判潜在短缺因素和趋势,尽早发现短缺风险,针对不同短缺原因分类应对。加强对垄断原料市场和推高药价导致药品短缺,涉嫌构成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线索排查,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加大惩处力度。完善常态短缺药品储备制度。通过军民融合的方式,探索建立短缺急需药品军地协商联动机制,保障部队急需短缺和应急作战储备药材供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自治区党委军民融合办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全面配备优先使用

(六)加强配备使用管理。坚持基本药物主体地位,强化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管理,使用金额应达到一定比例,三级医疗机构比例不低于20%,二级医疗机构比例不低于4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比例不低于60%。医疗机构根据本机构诊疗范围和诊疗能力,合理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及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内容。对无正当理由不采购、不首选基本药物的科室和个人进行约谈和通报,并与医务人员绩效考核挂钩。坚决遏制不从网上采购、配足基本药物,诱导病人到指定药店购药行为的发生。加大对医师、药师和管理人员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培训力度,提高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平。积极推进三级医院总药师制度试点工作,发挥药师在基本药物使用中的审核监督作用。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负责)

(七)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承担慢性病定点诊疗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二级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按照二级医疗机构的要求执行基本药物比例政策。规范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的品种、剂型、规格,实现上下联动,统一集中采购,保证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用药需求,促进基本药物使用衔接。

鼓励各地以盟市或旗县为单位,规范统一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用药的品种、剂型、规格,指导公立医疗机构全面配备基本药物,实现用药协调联动。同时,鼓励在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内,探索建立统一的药品采购目录和供应保障机制,牵头医院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下级医疗机构用药指导和帮扶,逐步实现药品供应和药学服务同质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蒙中医主管部门,下同)要从对单一医疗机构药学服务和药品使用进行管理转变为对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的整体管理。(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八)建立优先使用激励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考核机制,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拨付挂钩。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全面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基础上,全面推进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超支合理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制定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等方式,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诊疗、合理用药。(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九)加强临床使用监测。推进药品使用监测网络建设,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和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加强药品使用监测,建立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监测网络体系,实现与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对接。重点监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品种、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以及处方用药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并定期进行通报,实现国家、自治区、盟市、旗县四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重点监测药品的动态管理。探索开展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对基本药物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开展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药品采购目录制定、药品临床合理使用、提供药学服务、控制不合理药品费用支出等方面。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对基本药物从原料供应到生产、流通、使用、价格、报销等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降低群众药费负担

(十)逐步提高实际保障水平。完善医保支付政策,蒙药参照医保甲类药品报销。对于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抗艾滋病、结核病、寄生虫病等重大公共卫生防治的基本药物,加大政府投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探索降低患者负担的有效方式。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政策,按照国家推进医保支付标准制定及调整工作部署,出台相关政策,切实降低患者费用负担。同时,将基本药物制度与医联体建设、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临床路径管理、慢性病健康管理等有机结合。在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特殊人群管理中,在保证疗效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最大程度减少患者药费支出,增强群众获得感。(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十二)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根据国家抽验计划,结合我区基本药物监管的实际情况,对基本药物实施全品种覆盖抽检,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鼓励企业开展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加强对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生产、保证质量。建立企业诚信记录和违法违规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及评估机制,不断增强药品安全预警监测与应急处置能力。(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三)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落实鼓励支持我区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政策,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价格适宜的基本药物。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在药品集中采购系统中进行标识,为医疗卫生机构采购时提供信息服务。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超过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逐步淘汰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基本药物。(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强化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卫生健康领域作出的重要部署。各级人民政府要紧紧围绕健康内蒙古建设,以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为主线,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长效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十五)加强督导评估。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督导评估制度,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作用,强化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及时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对推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不力的部门、医疗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十六)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充分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定位、重要意义、政策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增强社会对基本药物制度的认知度和信任感,营造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