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关于将36种谈判药品纳入新农合报销目录的通知
2018年10月10日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市、县(区)、自治县合管委,洋浦经济开发区合管委: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36种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7﹞856号)提出的“做好与本省(区、市)医保药品目录执行的衔接”要求,统筹兼顾新农合筹资水平,现决定将36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新农合乙类药品报销目录,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规定的36种谈判药,纳入新农合乙类药品报销目录,参保人就医使用需先行自付20%,再纳入我省新农合乙类药品管理按政策规定报销。根据我省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国家36种谈判药参保患者自付比例。

二、国家规定的36种谈判药限定在海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公开挂网,医保支付标准和限定支付范围按照海南省卫生计生委、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保障国家谈判药品临床使用的通知(琼卫药政〔2018〕4号)》要求执行。

三、参保人就医使用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盐酸埃克替尼片、吉非替尼片、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等3种谈判药,调整为先行自付20%,再纳入我省新农合乙类药品管理按政策规定报销。

四、海南鹰海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按照国家标准做好药品数据库更新和信息代码维护工作,并及时调整国家两部委共39种谈判药的自付及报销比例。

五、本通知由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通知从2018年8月10日起执行。各地应将此文转发至本地区定点医疗机构。

附件:1、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36种谈判药品(西药部分)

2、国家卫生计生委3种谈判药品

海南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3日

普通附件:
附件1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36种谈判药品.xls
附件2国家卫生计生委3种谈判药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