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第二采购年度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
2023年06月19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湘医保函〔2023〕46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部省属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通知》(医保办〔2022〕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采购协议量执行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胰岛素专项集采首年采购年度执行情况,现就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第二采购年度落地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时间

(一)药品范围。国家联采办公布的集中采购后中选企业供应品种清单中明确的中选药品及其供应规格包装(见附件)。

(二)机构范围。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湘军队医疗机构以及首年采购年度填报有需求量的医保协议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协议零售连锁药店均应参加,鼓励其他协议医疗机构自主参加(以下简称医药机构)。

(三)实施时间。第二采购年度实施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二、组织做好协议签订工作

(一)明确约定采购量。胰岛素专项集采各医药机构第二采购年度约定采购量原则上沿用首年采购年度约定采购量,不再组织医药机构填报需求量。如医药机构因需求变化确需调整约定采购量的,经书记、院长双签字后(零售连锁药店经总部总经理签字)报辖区医保部门审核,原则上不得减少A类中选产品采购量。医药机构首年采购年度未完成协议量的中选产品,未完成的量累加到第二采购年度继续执行(各市州第一采购年度执行情况以电子版下发各地邮箱)。

(二)签订采购协议。各市州医保部门要从严把关,认真审核并确定辖区内各医药机构胰岛素专项集采第二采购年度约定采购量,及时组织做好三方协议签订工作,原则上应在2023年7月31日前在全省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完成协议签订,并于2023年8月5日前将辖区内各医药机构第二采购年度约定采购量(加盖单位公章)报省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三、强化中选产品采购使用监管

(一)常态化开展监测监管。全省各级医保部门要依托医保招采子系统加强对辖区内各医药机构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的常态化监测监管,指导辖区内医药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和使用,对于采购进度滞后的医药机构,定期进行提醒,及时协调处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中选企业严格落实供应保障的主体责任,及时协调处置各级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反映的供应配送问题,按照协议向医疗机构供应中选产品及配套注射用具,并加强用药指导培训,保障临床使用。对未履行供应保障责任的中选企业按照我省医药价格和信用评价制度采取相关措施。

(二)稳妥有序做好用药衔接。各医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要求,将有约定采购量的中选产品纳入医院用药目录,科学合理测算协议期内每个中选产品特别是A类中选产品在临床科室和医师个人的目标用量,切实把临床科室、医师个人两个层级的采购任务落到实处。要通过多种方式提高医务人员对胰岛素中选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制定完善中选产品临床用药指南,完善处方信息系统相关程序,动态监测各临床科室与医师个人的中选产品执行进度,并定期向各相关科室与医师反馈,督促执行采购量。要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工作,充分发挥药师作用,提升药学服务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要加强对集采政策宣传培训,促进医务人员落实合理用药职责,做好患者用药转换的引导和解释工作。

本通知其他未明确的事项按《关于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函〔2022〕34号)执行。

附件: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16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2023年6月19日印发

普通附件:
附件: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品种供应清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