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冈市非住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物治疗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4年04月01日 黄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减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济负担,提高患者服药依从性,有效防止和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件发生,市卫健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等多部门起草了《黄冈市非住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物治疗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拟于近期印发实施,现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24年4月1日至4月10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信函、传真、邮件等方式书面反馈我委。

  联系人:市卫健委疾控科  李超伟

  联系人:0713-8812782

  邮  箱:hgwjjkk@163.com

  黄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1日

  黄冈市非住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物治疗工作指导意见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减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济负担,提高患者服药依从性,降低疾病复发率,提高患者规范治疗和管理水平,有效防止和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件发生,切实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坚持预防、治疗、康复并重;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原则,统筹各方项目与资金,推行我市非住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物治疗项目(以下简称“门诊免费用药项目”)。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严重精神障碍疾病是指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非住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享受免费用药政策:

  (一)有肇事肇祸历史(风险)、危险性评估在三级或既往三级及以上的患者;

  (二)家庭监护能力弱或无监护的患者,以及同一家庭中有多位精神障碍患者的;

  (三)治疗依从性差的患者(不配合口服药物治疗、不规律服药、既往1年内随访中存在漏服拒服口服药者);

  (四)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五)家庭经济状况不佳,难以维持药物治疗的患者。

  第四条 对确实需要入组新型长效针剂治疗的精神分裂症患者,按照《关于推广应用长效针剂治疗门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通知》(鄂卫通〔2024〕3号)有关要求,另行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 统筹资金使用

  第五条 资金保障。门诊免费基本药物治疗项目所需资金,可统筹医保、民政、残联等项目资金依规使用,不足部分由属地公共财政承担(其中黄冈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所有统筹资金,由属地卫健部门或财政部门专账核算。经费使用与支出,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审计与检查。

  患者在门诊发生的基本药物费用,经医保基金报销后,民政、残联等按照有关项目要求给予补助,剩余个人自付部分,可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垫付资金经县项目办(项目办可设在属地卫健部门的精神卫生中心)审核后,定期拨付至定点医疗机构。

  第六条 药品采购。原则上由各地卫健部门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公立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科等),报市卫健委备案。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政府药品采购相关规定,完成门诊免费用药项目所需药品的采购。

  第七条 领药点设置。各地可依托属地定点医疗机构设置1-2个固定门诊免费领药点,依托乡镇卫生院设置若干个临时门诊免费领药点,负责辖区内门诊免费用药项目实施。县级可定期派出精神科医师,到临时门诊免费领药点坐诊和指导发药。

  第三章 明确免费领药流程

  第八条 申请。新纳入门诊免费用药项目的患者,由患者监护人向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治疗免费使用基本药物手册》(以下简称“《门诊免费用药手册》”)。申请时需携带患者身份证、严重精神障碍诊断证明、门诊处方等。

  第九条 审核。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患者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通过后上报至所在县精防机构复审,初步审核未通过的一并报送县精防机构复审。县精防机构对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后,将结果反馈至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十条 建档。精防机构审核确认后,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患者监护人签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治疗免费使用基本药物知情同意书》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治疗免费使用基本药物授权委托书》,填写《门诊免费用药手册》,发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治疗免费使用基本药物卡》,并告知每位患者免费领取药物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一条 体检。患者享受门诊免费用药前,一般应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要求,到所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一年一度的健康体检。体检项目包括一般体格检查、血压、体重、血常规(含白细胞分类)、尿常规、肾功能、肝功能、血脂、血糖、心电图等。

  第十二条 领药。患者或其监护人凭《门诊免费用药手册》定期到指定门诊免费领药点就诊,由精神科医生开具门诊用药处方(三联单处方,一联由门诊领药点保存,二联给患者及监护人,三联定期报送市县精防机构备案),原则上患者应在门诊医保和特殊慢病报销的基础上,再享受门诊免费用药政策。行动不便和交通偏远患者及家属,由门诊免费领药点送医送药上门,确保患者规律服药。

  患者因就医习惯或就医便利等原因,在市内邻县或市直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面诊、领取免费药物的,各地参照本辖区政策执行。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的费用,由患者属地项目办(精卫中心)按照约定程序,定期予以结算。

  第十三条 服药。在各门诊免费领药点直接服用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患者服药监督;带药回家的,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做好医嘱和服药指导,由监护人或近亲属或村组干部(包保人)负责督促患者服药,确保政策有效落实,巩固患者治疗效果。

  第四章 规范药物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门诊治疗严重精神障碍所需免费基本药物(以下简称免费基本药物)遴选制度。各地卫健行政部门负责会同财政、医保、民政局、残联等部门,共同组织医学专家、药学专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代表,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础上,按照以下规则遴选免费基本药物:

  (一)根据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预防、治疗与康复的基本要求;

  (二)坚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简易方便、市场保障供应的基本原则;

  (三)以满足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基本用药需求,确保在居家期间维持病情稳定、提高有效治疗机率、减少患者危险行为发生率和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率的基础上,确实有效促进康复为目的。

  (四)各地对严重精神障碍免费基本药物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应当从严重精神障碍免费基本药物目录中调出,如药品标准被取消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不能保障市场正常供给的。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在严重精神障碍免费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集中采购、妥善保管、发放药品。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中具有精神科及相应资质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患者病情为其开具治疗严重精神障碍及治疗相关副反应的必需药品,除难治性病例和抗精神病药物更换治疗期间的短期交叉状态外,原则上不联合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抗精神病药物。

  第十七条 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执业医师,应当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

  第十八条 医师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处方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卫健部门要求和药品说明书等,开具一类、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并如实将患者就诊、取药等情况填写到门诊免费用药手册。

  第五章 明确各方责任

  第十九条 各地要成立门诊免费用药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县(市、区)党政领导加强组织领导,并将做好本地门诊免费用药工作纳入工作考核体系。各相关部门要根据“便民、务实、高效”的原则,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通过信息化简化工作流程,使符合条件的患者在属于保障范围,实现一次建档、一次办卡(慢病卡)、一次办册(免费册)、一次结算、免费享受。各部门及相关人员职责:

  (一)卫健部门负责牵头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和细则,协调各部门落实工作方案,加强对工作运行过程的督导、评估,督促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各门诊(领药点),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精神药品安全管理。

  (二)财政部门负责本指导意见实施过程中的经费筹措、(预)拨付及监管。

  (三)医保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程序,依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办理特殊慢性病身份资格认定。为已确诊为严重精神障碍的患者,应开通绿色通道,及时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证(卡)。应纳入慢病保障的,全部纳入保障;应给予医保报销的,全部给予报销。

  (四)民政部门负责落实救助政策,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申请城乡低保,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将因医疗和残疾康复的刚性支出按相关规定予以适度扣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相应的社会救助范围。扎实推进“精康融合行动”,积极扩大“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服务”覆盖范围,为更多患者提供服药、预防复发以及生活技能等方面的训练,巩固治疗效果,促进患者回归社会。

  (五)残联部门负责落实精神残疾人免费用药项目资金,监督基金使用。充分发挥残疾人社区康复站和“残疾人之家”作用,对重点人群开展心理卫生咨询、心理行为干预、就业培训指导、就业推荐等工作。

  (六)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各门诊(领药点)药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按照药品储存条件要求合理配备温湿度控制、遮光避光等设备设施,确保药品质量可控。

  (七)开设非住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含免费领药点)的医疗机构负责按照《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药品质量和管理安全。

  (八)乡镇(街道)、村级和包保责任人负责监管符合条件患者规律服药,协助监护人对服药依从性不高患者定期就诊。

  第二十条  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各地可结合实际,完善细化。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有变更另行通知,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附件1:xx县(市 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治疗免费使用基本药物知情同意书.doc

普通附件:
附件1:xx县(市 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治疗免费使用基本药物知情同意书.doc
附件2:基本抗精神病药物目录(参考版).doc
附件3:免费用药流程(参考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