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采购第二采购年度续约工作的通知
2023年06月14日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

内药采中心字〔2023〕125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采购协议量执行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工作安排,现就做好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采购第二采购年度续约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

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照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

(二)药品范围。

第六批国家集采中选药品,相关信息已纳入自治区医药采购网挂网药品目录中。

二、协议周期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三、约定采购量

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以本医疗机构上一年度协议采购量续签协议,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均可在内蒙古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查看。

四、工作内容

(一)配送关系调整。原则上均沿用现有配送关系开展采购。确需变更配送关系、新增配送区域或新增配送企业的需在协议签订前按要求及时递交办理材料(附件1)。中选生产企业与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登录药品招采管理子系统【药品交易结算】-【配送关系管理】建立配送关系。医疗机构将中选药品勾选至常用采购目录,并为中选药品从已建立配送关系的配送企业中选定配送企业。

(二)电子协议签订。各单位于2023年6月26日登录内蒙古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药品交易结算】开展协议签订工作。医疗机构分别与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委托(电子)协议》,与中选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带量采购药品购销三方协议》,与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及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电子)协议》,其中医疗机构与自治区药采中心已签订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委托(电子)协议》的无需重复签订。

(三)采购货款预拨。按照我区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要求,各统筹区依据我中心下发的预拨货款的函及时预拨中选药品货款,确保医疗机构在预拨货款额度内开展采购。

五、采购要求

(一)采购及入库。医疗机构根据实际使用需求,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采购中选药品并核验发票,票货相符的及时验收入库。采购中选药品原则上不允许退货(特殊情况除外)。

(二)药品配送。生产企业是药品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应保障药品的及时足量供应。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自收到采购订单起,72小时内及时足量组织配送到位。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配送药品时应做到货票同行,及时将发票信息上传到系统,且发票中不能混有其他非中选药品。

(三)货款结算。中选药品入库后系统自动生成结算单,医疗机构应在15日内进行财务章和法人章签章,未如期签章系统自动纳入结算;自治区药采中心确保中选药品入库后30日内付款,各相关单位可在自治区药采结算系统下载银行出具的各类回单分别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附件: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采购第二采购年度续约企业报送委托配送企业名单及相关事项的要求及样表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3年6月13日


普通附件:
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采购第二采购年度续约企业报送委托配送企业名单及相关事项的要求及样表.docx